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其他 环境保护 涉外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8-1906-1086

接听时间:08:00:00-22: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深圳律师 > 南山区律师 > 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 亲办案例

中国X银行X分行与深圳X餐饮管理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9-15  浏览量:1895

【案情介绍】

一、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丽冕,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法定代表人:叶某。

二、基本案情

上诉人叶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X行XX分行)及原审被告深圳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餐饮管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X)粤0304民初n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叶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201X年5月1X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456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99644.37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99%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判项;二、判令X行XX分行承担上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1、本案三方签订的《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借贷通适用)》《云快贷借款合同》是由X行XX分行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罚息利率及复利条款系格式条款。当初叶某在签订合同时,X行XX分行并没有详细解说罚息利率以及如何计算复利。叶某认为该格式条款加重叶某负担(罚息过高,同时罚息不应再计算复利)。2、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借贷通适用)》中约定的有关罚息的条款等同于违约金条款。而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的功能,故罚息亦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但是,在一审中,X行XX分行却没有举证证明除了涉案合同约定利息的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故其实际的损失应为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损失。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涉案《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借贷通适用)》中约定:“本支用单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支用单所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浮50%”,而此逾期罚息已经超过实际损失的30%,加上计算复利,明显过高,对叶某不公平,亦违反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综上,一审法院在涉案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和复利既缺乏法律依据也属于明显过高的情形。

被上诉人X行XX分行答辩称:1、涉案各方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叶某、XX餐饮管理公司未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本息,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属违约行为,X行XX分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该约定合法、有效。罚息利率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2、借款人在银行提前收贷到期日未予归还的借款应认定为逾期贷款。本案起诉时,叶某、XX餐饮管理公司已有四期利息逾期,已用实际行动表明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X行XX分行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宣布全部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收罚息和复利,这是与合同法预期违约规则的法理相契合。借款人未按银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要求还款时,应承担与借款合同到期未还款情况下同样的责任,即按照当事人在法定标准范围内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而不应适用与此标准不符的按一定比例计算的违约金条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部分的借款属于逾期贷款,借款人对于逾期贷款应承担向贷款人支付逾期罚息的义务。我们认为,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与银行行使提前收贷权利形成的到期日在确定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的效果上是一致的,在银行提前收贷主张成立的情况下,借款人未在银行提前收贷日履行义务与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是一致的。因此,借款人未在银行提前收贷日履行义务的,全部未还贷款即转化成逾期贷款。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及《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对罚息、复利的计收具有依据,在借款合同有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认可和保护。上述规定通过文义解释及体系解释的方法,条款中所称利息均应作广义理解,即包含罚息和复利。这一理解方是符合规定制定本意的正确理解,申请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计算方式亦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以认可和保护。本案中,叶某、XX餐饮管理公司适用的贷款利率和逾期利率分别为6.66%和9.99%,仍在年利率24%这一上限之下,不违反最高院的相关规定。

X行XX分行一审诉讼请求:1、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向X行XX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6万及利息99644.37元、罚息1299.86元(暂计至201X年5月1X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和偿还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X行XX分行对叶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n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分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承担X行XX分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46609.44元(以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截止至201X年5月1X日尚欠的本息总额4660944.23元为基数,以1%费率标准,暂计至201X年5月2X日,后续律师费以1%费率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由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X年6月X日,X行XX分行(乙方,贷款人)与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甲方,借款人)签订了《云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456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X年X月9日至202X年X月9日,本合同项下借款支用方式为循环支用;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具体以《中国XX银行云快贷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宣布各笔或单笔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同日,X行XX分行(贷款人)与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借款人)签订《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借贷通适用)》,约定:借款额度为456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36个月,即201X年6月1X日至202X年6月1X日止;利率为LPR利率加236基点(1基点二0.01%,精确至0.01基点),账单确定的实际年利率为6.66%;本支用单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支用单所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浮50%,即年利率9.9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同日,X行XX分行(乙方,抵押权人)与叶某(甲方,抵押人)签订了《云快贷借款最髙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叶某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n号)为涉案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56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支用的借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涉案房产于201X年X月6日抵押给X行XX分行,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X行XX分行系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X行XX分行于201X年6月1X日向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指定账户放款456万元。根据X行XX分行提交的银行流水,涉案贷款执行年利率为6.66%;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于201X年1月1X日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1X年5月1X日,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尚欠X行XX分行贷款本金456万元、利息99644.37元、复利1299.86元。

另查,X行XX分行为本案支出诉讼费44460元,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X行XX分行与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签订的《云快贷借款合同》、《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借贷通适用)》、《云快贷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X行XX分行依约发放贷款后,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X行XX分行依据合同,有权要求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偿还全部贷款本金456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X年5月1X日所欠利息为99644.37元、复利为1299.86元,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贷款本金456万元为基数、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利息99644.3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99%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此部分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叶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n号)作为抵押物为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与X行XX分行签订的涉案《云快贷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56万元。双方已就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的抵押权已依法设立,但因本案抵押权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X行XX分行有权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就剩余价款在最高额456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超出456万元限额的债务,X行XX分行主张对抵押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叶某答辩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釆纳。

关于保全费,系X行XX分行维权支出合理费用,由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X行XX分行主张的律师费,因该笔费用未实际发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行XX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560000元、利息99644.37元、复利1299.86元(暂计至201X年5月1X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456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99644.37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99%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X行XX分行对叶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n号)享有抵押权,就上述第一项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所负债务,在最高额456万元限额内,X行XX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之价款在该抵押房产第一顺位抵押权实现后剩余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X行XX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460元(已由X行XX分行预交),X行XX分行承担460元,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共同负担440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X行XX分行预交),由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共同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X行XX分行与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签订的《云快贷借款合同》《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云快贷最高额抵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X行XX分行依约发放了贷款,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应按约定还款。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按照《云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对于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中国XX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约定的罚息利率为9.99%,X行XX分行起诉要求XX餐饮管理公司、叶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计算方式及利率均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对贷款逾期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叶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720元,由上诉人叶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以上内容由曾伟律师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伟律师团队律师咨询。

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其他 环境保护 涉外纠纷

手  机:188-1906-1086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2:00:00)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其他 环境保护 涉外纠纷
在线咨询